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校科研项目及其资金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 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 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 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激发创新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办发〔2017〕9 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湘教发〔2018〕10号)、《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湘科发〔2020〕126号)、《湖南省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实施方案》(湘科发〔2021〕132 号)、《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湘社科办〔2022〕20 号)、《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18〕33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主要是指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校级科研项目。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长沙学院承担的国家及地方政府资助的指令性、指导性科研项目,并有正式下达的立项文件或相应的任务书、项目合同。横向科研项目是指长沙学院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委托,签署合同开展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化等科研项目,以及各级非政府科研计划安排的财政资金性质的科研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校级科研项目是指学校面向教职工设立的科研项目,主要包括长沙学院人才引进科研基金项目,以及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认定的相关项目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资金主要是指纵向科研项目进校资金及学校配套资金、横向科研项目进校资金和校级科研项目资金。
第四条 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纵向科研项目的进校资金按立项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横向科研项目的进校资金按合同约定管理;纵向科研项目的学校配套资金、校级科研项目的资金按学校相关规定管理。
第二章资金预算管理
第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一经立项批复,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即可通知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金额编制资金预算
第六条 科研项目进校资金预算分为直接费用开支和间接费用开支两部分。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项目资金到账后,由科研管理部门通知财务管理部门拨付至项目负责人个人科研项目账户。学校配套资金、校级科研项目资金、横向科研项目进校资金参照纵向科研项目进校资金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支出科目执行。
第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进校资金预算应与立项部门批复的项目资金预算表(或申报书的预算表)原则上基本保持一致,如确需调整的,按立项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立项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设备费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二级学院根据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进行论证审核,并参照科研项目经费开支的审批程序审批后进行调剂。
(二)其他经费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并报科技处、计财处备案。
第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学校配套资金按以下标准核定(见表 1)。本条适用于发文之日起新立项项目。
表 1 纵向科研项目学校配套资金标准
序号 |
主要项目类型 |
配套比例和 最高限额 |
1 |
主持国家自科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集成(重点支 持)项目、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部门推荐)、 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及联合基金集成项目,主持国 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防 重大项目(国家级)、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等 |
按进校经费的1:1 给 予资助,最高不超过 80万元 |
2 |
主持国家自科基金重大研究计划培育项 目、重点项目、杰青/优青项目、重大科研仪器研 制项目(自由申请)及联合基金重点支持项目, 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国防重点项目(国 家级)等 |
3 |
主持国家自科基金面上项目、联合基金培育项 目、青年项目,主持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 青年项目、后期资助项目、中华学术外译项目、 专项项目,主持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国家 级),主持科技部技术创新引导项目、科技部基 地和人才专项、国防一般项目(国家级)、国家 艺术基金项目 |
按进校经费的1:1 给 予资助,最高不超 过 50 万元 |
4 |
主持国家自科基金专项/小额探索项目、应急管理 项目、数学天元基金、理论物理专项 |
5 |
主持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大/重点项目、人文社 科重大/重点项目 |
6 |
主持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一般项目、人文社科 规划基金项目、专项项目,主持全国教育科学 规划项目(教育部级) |
第九条 学校配套资金原则上分两批次拨付,每批次拨付 50%,第一批次于立项后拨付,第二批次于结题后拨付。发生被撤销或终止及其他无法结题情况的,退回未使用完的配套资金。
第十条 校级科研项目资金预算和拨付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横向科研项目的进校资金预算及其调整按项目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立项部门明确实行经费“包干制”的项目的本金及其配套经费,使用范围按照预算制项目资金范围执行,不再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按照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分类管理。
(一)直接费用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
开支范围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6.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7.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8.租赁费:是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专用仪器、设备、实验基地等发生的费用。租赁费的开支按照立项部门的规定执行,立项部门没有规定的,需附租赁合同,包括租赁事由、租赁内容、租赁时间及租赁金额等,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9.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付范围、支出标准、发放方式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0.劳务费:劳务费预算原则上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据实编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我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11.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成果出版费等。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进校经费中不得支出论文发表版面费。
12.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
(二)间接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学校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
1.科研管理费:是指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内部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项目前期申请费、可行性论证费、财务核算费用、项目审计费用、科研管理人员培训费用、资料档案保管费等科研管理、组织、协调的管理工作费用。纵向科研项目进校资金的管理费按立项部门规定的比例提取至学校“科技发展基金”。
2.绩效支出:是指为提高课题组科研工作成绩与效率允许课题组安排的相关支出和奖励性支出。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资金的使用与报销应按照相关管理程序执行。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项目负责人应根据业务类型和特点,事前报告相关部门,事后按照学校报账程序报销。
(一)设备费: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学校集中采购程序,形成固定资产的,事后应按学校相关规定管理。使用纵向科研项目进校资金及学校配套资金、校级科研项目资金采购形成的固定资产,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购置和管理。横向科研项目资金的设备费使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管理;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以及采购后形成学校资产的,按学校相关规定采购和管理。
(二)差旅费:差旅费报销单据包括报账审批单、出差审批单、差旅费报销单、特殊事项说明、机票、车船票、住宿发票等相关单据。差旅费报销单据必须逐项完整填写,一次一报,按规定程序办理报销。
1.由科研项目资金开支的出差须在出差前提交《长沙学院科研出差审批单》。出差人员为项目负责人的,其所在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出差人员为课题组研究人员的,由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审核批准;出差人员为副处级及以上干部的,审批程序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2.出差人员原则上按照学校相关规定选择交通工具。自带交通工具(私车公用)出差须在出差审批单中提出申请,并报学校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签字批准。
3.若有以下特殊事项,无法形成闭合回路,须提供特殊事项说明并经审核批准后,形成完整链条,按要求报销。出差人员为项目负责人的,由其所在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出差人员为课题组研究人员的,由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审核批准。
(1)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形式提供交通工具,往返票据未形成闭合回路,据实说明。
(2)遇特别紧急情况,无法按规定等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报销,超支部分自理。
(3)到乡(镇)以下地区无法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开展科研活动的,参照学校按次按距离包干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的相关规定执行。报账时须提供详细的日程安排、研究报告等相关资料。
(4)如遇特殊情况无住宿费发票,不能与交通票据形成闭合回路的,经审核批准后,在不超过预算限额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费。出差人员为项目负责人的,由其所在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出差人员为课题组研究人员的,由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审核批准。
(5)到乡(镇)以下地区开展科研活动发生住宿费用但无法开具住宿发票的,凭旅店盖章的住宿费收据,在限额内据实报销。在亲友家庭住宿的,不报销住宿费,其他差旅费按规定报销。
4.出差人员为非课题组成员的研究人员,须在每学期第 1周内到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备案(同一项目已登记过的人员,不必重复登记),并在出差审批单中提出申请,获得审批同意后,在完成科学研究活动后对具体科研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书面说明,方可按流程报销差旅费。出差人员为研究生及临时聘用研究人员的,差旅费报销标准参照学校教职工的相应标准执行。出差人员为本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等原则上在学校教职工标准的 50%以内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不予报销机票,因特殊情况确须乘坐飞机的,按不超过城市间火车票价格标准报销。在因特殊原因无法执行上述标准时,应遵照节约原则,在不超过学校教职工标准的前提下,据实报销。
5.因科研业务需要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校外人员来校开会、交流、访问或赴外地参加调研,课题组须在邀请前提出申请并报所在二级单位审批后,可在预算限额内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或国际旅费),参照学校差旅费标准报销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等。
(三)专家咨询费:专家咨询费报销单据,包括报账审批单、专家入库单、专家咨询费发放表、其他相关材料等。专家咨询费报销单据必须逐项完整填写,一次一报,按学校规定办理报销程序。
1.科研项目咨询的专家原则上必须是《长沙学院科研工作专家库》中的专家。专家信息入库流程:
(1)项目获得立项后,每个项目可申报 3-5 名专家(如果申报书的研究方案中明确了咨询专家人数,则按研究方案中的人数申报),填写专家信息表,并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备案,办理入库手续。
(2)项目研究过程中,如确需聘请未在库专家开展咨询,须在发出邀请之前,到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办理专家信息登记和入库手续。
2.由科研项目资金开支的专家咨询费标准按照学校的劳务费酬金管理办法执行。项目组成员和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领取专家咨询费。
(四)劳务费: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劳务费报销单据,包括报账审批单、开支理由说明、劳务费发放表、其他相关材料等。劳务费报销单据必须逐项完整填写,一次一报,按学校规定办理报销程序。
(五)绩效支出:绩效支出按项目研究进展支付。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按财务管理规定签批后,提交财务管理部门办理支付手续。纵向科研项目进校经费的间接费用比例均按该项目立项部门规定的比例执行。学校配套经费、立项部门没有
确定间接费用比例的纵向科研项目进校经费,间接费用比例为:自然科学类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500 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 30%,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 25%,1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 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 60%;社会科学类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10 万元及以下部分为 50%,超过 10 万元至 30 万元的部分为 40%,超过 30 万元至 50 万元的部分 30%,超过 5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为 20%,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为 13%。实行经费“包干制”的项目本金及其学校配套经费中的绩效支出,总额上限根据立项部门的规定确定,有任务书或计划书的按照任务书或计划书执行,立项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横向科研项目绩效支出按合同执行,在进校资金中支出。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绩效支出比例控制在进校资金总额的 50%以内。
(六)科研业务招待费:纵向科研项目因项目研究需要发生的科研业务招待费,只允许在该项目的学校配套经费中支出,国家级科研项目的支出比例为 8%,省级科研项目的支出比例为 6%。横向科研项目的科研业务招待费比例按合同约定执行。
(七)资金转拨:纵向科研项目的学校配套资金和校级科研项目资金一般不允许外拨,特殊需要的,必须进行专项审批。资金转出部分,学校不再给予配套资金支持,也不计算科研业绩,并按以下要求执行:
1.纵向科研项目进校资金需要转拨合作单位的,必须在项目申报时的预算编制中单独列示,不得立项后再增加外拨资金的预算。
2.资金转拨时,项目负责人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转拨手续,并附上与合作单位签订的科研任务合同,合同必须对合作单位性质、承担的研究任务、外拨资金额度、科研成果和财务验收等进行详细说明。外拨资金不得转入非受委托校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
3.有外拨资金的项目,外拨资金的管理由合作单位负责。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业务的真实性、开支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学校配套资金、校级科研项目资金、横向科研项目进校资金暂不提取管理费。
第十五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立项前 6 个月内发生的与项目研究有直接关系的费用,可按立项部门的规定或合同约定在进校资金中列支,或在学校配套资金中凭发票按相关规定列支。
第十六条 各类科研项目完成目标任务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立项部门规定处理,立项部门没有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理:学校设立“科研发展基金”,为有结余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单独设立账号,将其所有项目结余经费全部转入该账号,并同时终止原项目下达时使用的经费账号,经费仍由原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使用,主要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用于基础研究或者应用研究项目的补贴、预研和启动。项目负责人要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第十七条 资金数额较大的科研项目原则上应指定专门的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和调剂、支出、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财务账目处理,原则上应在票据开具年及时报账,跨年报销原则上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终止或撤销时,科研管理部门立即书面通知财务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及时停止开支,清理账目。项目负责人应当主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决算及资产清单,报送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已拨资金的使用部分,按立项部门规定处理,立项部门没有规定的,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开展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鉴定和审计后再确定对其的经济处罚。用科研项目资金所购仪器设备由学校收回调剂使用。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结题导致不良影响的,学校按相关文件进行处理。
(一)纵向科研项目进校资金的已拨未使用部分按立项部门规定处理,立项部门没有规定的,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另行安排。未拨资金则停止拨款,经费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调剂使用。
(二)纵向科研项目学校配套资金、校级科研项目资金退回学校“科技发展基金”。横向科研项目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二十条 在科研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时,按立项部门规定办理依托单位变更手续的,变更后学校不提供配套资金和奖励,经费转出时需退回转出经费对应比例的已拨付配套经费。项目负责人继续以长沙学院为依托单位按期完成项目的,纵向科研项目可继续使用进校资金,但学校不提供配套资金和奖励;负责人变更为本校教师且变更手续获得立项部门批复的,纵向科研项目按原计划管理。横向科研项目按合同约定处理。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均无法继续完成项目的,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按照立项部门规定处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立项部门、上级相关部门以及学校相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项目负责人还应按相关规定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并保证科研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的结题审计按立项部门的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立项部门没有规定的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充分利用学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及相关技术手段进行动态监管,并对项目负责人及二级学院进行实时预警提醒,审计监督、财会监督、日常监督形成合力,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对在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个人,将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依纪处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执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扣除其绩效支出
(一)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检查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的。
(二)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的。
(三)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的。
(四)未通过结题验收的。
(五)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其它对学校产生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五条 实行经费“包干制”的项目本金以及配套经费,在项目拨款前,项目负责人需签署承诺书,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研发工作,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责任,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相关的支出。按照“科研相关、诚实守信、厉行节约”的原则,建立经费使用“负面清单”,列入“负面清单”的经费用途禁止使用。“负面清单”之外的经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不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等行为,可依实际情况使用。建立完善“包干制”下的科研经费监管机制,对资金违规管理使用坚持零容忍,强化责任追究。
负面清单如下:
1.严禁列支基建费
2.严禁虚构经济业务、编造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3.严禁通过合作、协作经费方式套取资金,项目外协经费不得拨付给不具备相关条件和资质的协作方、与项目组成员及其亲属等有直接关系或利益关系的委托方
4.严禁通过虚假劳务合同及虚构、伪造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和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5.严禁故意规避内控制度和政府采购等程序
6.严禁以任何方式使用专项资金列支应由个人及家庭负担的消费支出
7.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以及与科研无关的赔偿费、滞纳金、违约金等
8.严禁支付娱乐、健身、旅游活动以及购买礼品礼券、消费卡券(含电子消费卡券)等
9.严禁设置“小金库”、账外账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科研项目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针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开展绩效评价。纵向科研项目进校资金按照立项部门要求进行绩效评价。学校配套资金、校级科研项目资金按照学校要求进行绩效评价。横向科研项目进校资金的绩效评价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学校对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实施业绩考核机制,对规范科学、有效使用科研项目资金并做出突出成果的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属二级学院,学校对有关个人及单位,给予表彰与奖励;对组织不力或行为不当的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属二级学院,学校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对二级学院科研业绩进行考核时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长沙学院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长大发〔2021〕31 号)、《<长沙学院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长大发〔2022〕10 号)文件同时废止。学校其他与科研项目及其资金管理相关的办法,凡与本办法有冲突的,均以本办法为准。上级文件如有修订,则按上级最新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