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李镇城等7名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7-05-25 责任编辑:Admin 来源:经济与管理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
经管院办〔2017〕19号
关于给予李镇城等7名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
李镇城,男,学号B20150901204,2015级经济与管理学院旅游管理专业2班的学生。
杜哲儒,男,学号B20150901223,2015级经济与管理学院旅游管理专业2班的学生。
和佳佳,女,学号B20150901236,2015级经济与管理学院旅游管理专业2班的学生。
欧佳奇,男,学号B20150903318,2015级经济与管理学院财务管理专业1班的学生。
江 彭,男,学号B20140202108,2015级经济与管理学院市场营销专业1班的学生。
向茜倩,女,学号B20150907230,2015级经济与管理学院酒店管理专业2班的学生。
覃基磊,男,学号B20140903113,2015级经济与管理学院物业管理专业2班的学生。
经查实,以上同学擅自违反学校纪律规定,上课出现迟到、早退,或旷课、缺课现象,且情况严重,违反了《长沙学院学生考勤制度》第一条有关规定,在学生中造成了不良影响。
根据《长沙学院学生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第十三条之有关规定,经学院研究决定,给予上述7名同学警告处分。以上决定,通报全院,并通知学生及家长。
望全体同学引以为戒,若再出现此类行为,系部将视其为明知故犯,一律根据《长沙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经济与管理学院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